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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流程说明

作者: 来源:发布时间:2014-06-06阅读:11634
     1、借款学生在县资助中心领取《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个人信息,到村委会进行审查并加盖公章。
2、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持申请表、借款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户口本或身份证等)原件及其复印件、高校录取通知书(在校生为学生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到县资助中心提交申请。县资助中心现场办理借款学生贷款申请,审查通过后在申请表上确认盖章。申请表一式两份,县资助中心保留一份存档,县资助中心预留一份并最终提交给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县资助中心对借款学生及其共同贷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学籍证明复印件存档。
3、县资助中心组织借款学生及其共同贷款人签订生源地信用贷款借款合同,并向借款学生提供合同回执,用于借款学生到高校报到时证明已经取得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格,以及用于高校填写借款学生学费、住宿费、高校账户信息和联系方式,加盖公章后确认该生已入学。
4、县资助中心汇总本县借款学生借款信息后分别向省资助中心和代理行提交《XX县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电子件)。
5、代理行接到上述材料后为借款学生开设个人账户。
6、资助中心接到县资助中心《XX县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后,将各县汇总表以及本省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总额提交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落实相关资金安排。
7、借款学生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含回执)到录取高校报到,由各校填写回执。确认该借款学生报到,并按本校学费、住宿费收费额度填写要求划款额度。学费、住宿费划款总额如超过贷款额,按贷款额填写,不足部分由借款学生补足。
8、借款学生将国家助学贷款回执(一式两份)邮寄回本人所在地的县资助中心。
9、县资助中心将根据本县回执更新的《XX县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包括电子件和加盖公章的纸质文件各一份),以及按汇总表顺序整理后的借款学生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高校回执一并提交给省资助中心。
10、省资助中心汇总本省本县汇总表及相关档案后,提交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11、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贷款委员会对省资助中心汇总的贷款总额进行审批,并向省资助中心出具贷款审批确认函(附加盖公章的《XX县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
12、省资助中心通过县资助中心向代理行提交贷款确认函及《XX县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
13、代理行收到贷款确认函和《XX县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汇总表》,办理借款学生借款手续并代扣资金至高校账户。
14、学校收到上述款项后,向借款学生出具相应的收据或发票。